扫描关注森合微信公众号
证券代码:833291 证券简称:森合高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投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转让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 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25日